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是什么?要求是什么?

来源:集思勘测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浏览:130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是什么?

  A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土地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为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土地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目标和土地利用布局,原则上应当服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当地土地供求状况等。对此,《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Q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是什么?

  A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根据新形势下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对原有的编制原则进行了调整,明确了以下编制原则:

  ①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②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③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④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⑥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Q

  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有什么要求?

  A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对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提出了三点明确要求:

  一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下级规划应当服从上级规划。我国的土地国情决定了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的保护,是涉及全民族根本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必须由代表全民族长远利益的中央政府来安排。

  二是下级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指标主要是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这两项指标。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证全国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确定全国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要求和主要控制指标并结合当地土地利用实际进行编制。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不得超过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央政府确定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落实。

  三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确保辖区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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