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规划名词解释

来源:集思勘测 时间:2021年01月05日 浏览:1453

  一、基本名词( 33 条)

  1.1 土地利用

  人类通过一定的活动,利用土地的属性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过程。

  1.2 土地利用现状

  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调查时 土地的利用类型 、 数量、质量、分布 及利用 状况 。

  1.3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主要依据土地的用途、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等因素,对土地利用类型进行归纳、划分 。

  1.4 土地利用规划

  为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依据社会经济发展 需要和土地自然条件等, 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的结构、布局 进行安排以及 制定相应措施的过程。

  1.5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各级各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互联系、有机结合构成的整体。按行政层次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级规划 ;按规划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以及根据需要编制的区域性规划等。

  1.6 土地规划用途分类

  在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根据土地 利用规划和 管理的需要,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划分的土地类别。

  1.7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为土地利用规划编制、 报 批和实施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分析、查询、输出和传输的信息系统。

  1.8 规划 区

  土地利用规划的空间 范围 。

  1.9 规划期限

  从规划实施起始年到规划目标年的时间段,一般包括规划近期(五年),规划远期(十年)。

  1.10 规划目标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所要达到的总体目的。

  1.11 规划指标

  根据规划目标,在规划期间所要实现的定量化的具体任务。可以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两类。

  1.1 1.1 约束性指标

  必须实现的规划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

  1.1 1.2 预期性指标

  期望达到的 土地利用指标。如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等。

  1.12 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3 土地利用规划区

  根据土地的利用现状、适宜性和利用方向、方针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划分的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区主要用于地(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4 土地用途管制区

  按照土地用途管制 的需要,根据管制 规则 的差异 划分 的 区域。土地用途管制区用于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14.1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14.2 一般耕地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不作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区域。

  1.14.3 其它 农地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 和一般耕地区 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用于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4 林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5 牧业用地区

  主要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的土地利用类型区。

  1.14.6 城镇建设用地区

  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7 城镇近期建设用地区

  是指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为城镇近期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8 工矿用地区

  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其他工业用地。

  1.14.9 村镇建设用地区

  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10 风景旅游用地区

  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

  1.14.11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为对自然、人文景观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1.14.12 其它用途区

  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其他土地用途区。

  1.15 土地利用方针

  1.15 土地利用方针

  为实现规划目标而确立的土地利用的方向和原则。

  1.16 土地利用问题

  土地利用现状与土地利用目标 存在的 差距。

  1.17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及其动态变化,结构和布局,利用现状、利用程度和效益等进行的分析,明确规划区域土地利用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找出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18 土地利用战略

  对规划区域内土地利用全局性 和长期性问题的策略 。

  1.19 土地可持续利用

  指当前的土地利用不能对后代的持续利用构成危害,即土地的利用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有利于人类今后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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